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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樂是你與生俱來的權利,它不應該取決於你完成什麼成就。



大多數人認為一旦達到某個目標,他們便會感到快樂。他們認為快樂是在「外面的某個地方」,也許不太遠,但還是在「外面」。

避開對自己美好的感覺直到達成某一目標,問題在於你可能永遠也達不到這個目標。將快樂與某個你尚未擁有的事物聯結在一起,等於是拒絕為自己創造快樂的力量。

許多人將個人的「不快樂」當作工具,當做他們的真誠和同情心的證明。可是,如考夫曼在《愛就是與人快樂相處》(To Love Is to Be Happy With)一書中生動地指出:不快樂是不必要的;你可以快樂同時也很真誠,你可以快樂同時也具有同情心。事實上,你愛某人同時又不快樂,那根本不是愛。

偉大的美國精神導師福克斯(Emmet Fox)說:「愛會發生它的作用。」

我的朋友耐普最近和我談到人們如何利用「不快樂」。他說他已列出一張單子,寫著為什麼人們認為他們「應當」覺得不好過。

他說:「如果我覺得不好過,便證明我是個好人。如果我覺得不好過,便證明我負責任。如果我覺得不好過,便不會傷害任何人。如果我覺得不好過,便是關心別人。如果我覺得不好過,便是實際而有知覺。如果我覺得不好過,便表示我正在做某項工作。」

這張單子所列的事,給了我們不快樂的強烈動機。但是如艾哈德(Werner Erhard)在他著名的研討會中常提到的:快樂是出發地,不是目的地。

有一次我看到賴瑞金(Larry King)透過人造衛星訪問當時正住在俄國工作的艾哈德。艾哈德提到他不久之後可能會搬回美國,賴瑞金問他回到家鄉會不會使他快樂。

艾哈德不自在地停頓了一下,因為在他的人生觀裡,沒有什麼事會「使」我們快樂。最後他說:「賴瑞,我已經很快樂了,回家不會使我快樂,因為我的快樂來自我所做的任何事。」

艾哈德、考夫曼和耐普都指出,你可以快樂並且關心別人,你可以快樂並且同時從事某項工作,你可以快樂並且不傷害任何人,事實上,快樂地做事會更有樂趣而有效。

如果你讓對人生感到滿意的感覺取決於是否達成某項目標,那麼你在通往這個目標的整個旅程都會不快樂。這麼做也沒有什麼不對,只是不會那麼有效。快樂的人在飛向他們的目標時會飛得快一點。

快樂是你與生俱來的權利,它不應該取決於你完成什麼成就。現在就開始要求這個權利,並且利用它使你在走向自我創造的旅程時,不僅在最後才享受到樂趣,而是一路上都能享有樂趣。




這讓我想到受害者與負責任的分別,當我們選擇成為受害者,可以嘗到很棒的甜頭,像我媽媽那一輩,就會用忍耐來讓自己成為受害者,用來告訴我們,她們對這家庭的付出與貢獻,即使自己有多麼不快樂,還是願意付出。

我並不想否認我媽媽那一輩的付出與貢獻,只是,可以不要那麼難過嗎?

在我的經驗中,付出與貢獻是豐盛富足的感受,當我有能力對別人付出,去分享我擁有的東西,我是有所獲得的,而這個過程,總是讓我感覺到快樂的。

運用快樂的感覺在整件事情的過程中,不論結果如何,就會保有快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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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un122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